大彰化西南離岸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申請公告
大彰化西南離岸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電業法、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下稱「電協金管理辦法」)及本公司電力開發協助金相關規章,受理並辦理113年度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申請(下稱「電協金申請」)。
一、申請資格
- 電協金申請之申請人應為彰化縣政府所轄之一、二級機關及彰化縣內之鄉(鎮、市、區)公所、學術教育機構、農會、漁會及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和團體(下稱「申請人」)。
- 申請人提出之電協金申請應以次年度6月30日前進行並完成之計畫為限。
- 電協金申請目的應與下列事項相關
●增進彰化縣居民福祉或環保保護
●改善彰化區當地漁民及社群之生活環境、提升其環保意識及/或維持其環境永續性
●文化活動補助
●社會福利補助
●基層建設補助
●偏遠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補助
●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補助或其他有利電力開發及發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之補助。
- 各電協金申請之申請金額原則以新台幣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為限。
二、申請期限及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於113年5月31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公司指定窗口(OrstedTWEAF@orsted.com;下稱「聯絡窗口」)提出電協金申請:
- 申請表格:下載附件一;
- 申請計畫書:應載明申請目的(應符合第一條第3項所列目的之一)、計畫總額及申請金額(原則不得超過第一條第4項金額)、計畫執行規劃(包括計畫期間、執行人員、執行方案、預計金費來源及各項預估支出等)、稽核辦法(包括經費動支辦法、監管措施及稽核規範等);
- 申請計畫書英文摘要(包含申請目的、計畫總額及申請金額)及執行方案摘要;
- 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包含證明符合第一條第1項之文件)及授權文件證明(例如:組織或公司登記資料及提交電協金申請之授權資料(經代表人簽署或用印));及
- 申請人簽署之切結書(範本如附件二),同意切實遵守法令、本電協金公告及本公司就電協金申請決定之通知。為免疑義,倘申請人於電協金申請中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申請人應依附件個人資料告知書範本(詳參附件三)向個人資料相關當事人盡告知義務。
三、審核及結果通知
- 本公司依電協金管理辦法設立之管理委員會,將秉持「永續優先、在地優先、漁業優先」之精神審核電協金申請,評分項目及占比如附件四。
- 本公司原則將於電協金申請提出當年度7月底前完成電協金申請審核,並通知各經審核通過之電協金申請(下稱「年度獲選計畫」)之申請人(下稱「獲選申請人」)及其受分配之金額(下稱「補助款項」)。獲選申請人應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開立領款收據並提供銀行帳號資訊(含存摺影本)予本公司通知上所載聯絡窗口。
- 本公司原則將於電協金申請提出當年度8月底前撥付補助款項;獲選申請人應於收受補助款項後7日內,簽署並繳回簽收單(範本詳附件五)。
四、稽核規範
- 獲選申請人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將補助款項執行完畢(下稱「執行最終期限」)。
- 獲選申請人應於取得補助款項後至執行最終期限之10月、1月、4月底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聯絡窗口提出季度執行報告(包括檢附相關單據說明補助款項使用情形及年度獲選計畫執行進程等說明)。
- 獲選申請人應於執行最終期限後10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聯絡窗口提出執行完成報告,載明執行成果及補助款項使用情形(與各季度執行報告合稱「執行證明文件」)。
- 獲選申請人應切實辦理經審核之年度獲選計畫,經本公司通知時,獲選申請人應提供相關執行資料及/或配合本公司稽核人員稽查年度獲選計畫執行情形。倘經本公司發現年度獲選計畫之執行有違反法令或本電協金公告之情形時,得通知獲選申請人改正,獲選申請人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改正。
五、其他
- 申請人應理解本公司有全權審核電協金申請,包括決定是否核准電協金申請及專案型電協金分配數額。
- 電協金申請執行年度可能將跨越不同年度者,申請人應分年度提出電協金申請,惟本公司保有核准各電協金申請之全權決定權,不因申請人任一年度之電協金申請經選為年度獲選計畫而有義務核准該申請人其他年度之電協金申請(無論與年度獲選計畫相關與否)。
- 申請人理解並同意本公司得就電協金申請進行本公司所需之公關及推廣事務。
- 倘(1)獲選申請人執行年度獲選計畫時違反任何法令、本電協金公告或本公司就年度獲選計畫所為之任何通知,或(2)獲選申請人所提交之任何文件(包括執行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其他虛偽不實或不符經核准之年度獲選計畫內容之情事者,本公司得(i)通知該獲選申請人退回取得之全數補助款項,該獲選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書後5個營業日內,將全數補助款項匯至本公司通知書所列帳戶、(ii)不再受理或拒絕該獲選申請人其他任何電協金申請、及/或(iii)採行其他任何法律上程序以保障本公司權益。
- 針對電協金申請或專案型電協金之分配及使用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一切爭議,申請人同意先與本公司進行善意協商,倘相關爭議無法於協商開始後30個營業日解決者,任一方得將該項爭議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並依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在台北市以中文進行仲裁。